、土地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按转让所得收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包括货币收入、物质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包括以继承或赠与形式自由转让房地产的税种。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加额”是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所得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的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征。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税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结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结算条件分为两类:
一、纳税人应当清算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
(二)整体转让未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清算的条件: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虽不超过85%,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后尚未办结销售(预售)许可证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